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第九条明确规定,出境数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,网络运营者应报请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:
(一)含有或累计含有50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;
(二)数据量超过1000 GB;
(三)包含核设施、化学生物、国防军工、人口健康等领域数据,大型工程活动、海洋环境以及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等;
(四)包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系统漏洞、安全防护等网络安全信息;
(五)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;
(六)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,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认为应该评估。
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,指导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。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,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数据出境安全检查。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不明确的,由国家网信部门组织评估。
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:
(一)数据出境的必要性;
(二)涉及个人信息情况,包括个人信息的数量、范围、类型、敏感程度,以及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其个人信息出境等;
(三)涉及重要数据情况,包括重要数据的数量、范围、类型及其敏感程度等;
(四)数据接收方的安全保护措施、能力和水平,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安全环境等;
(五)数据出境及再转移后被泄露、毁损、篡改、滥用等风险;
(六)数据出境及出境数据汇聚可能对国家安全、社会公共利益、个人合法利益带来的风险;
(七)其他需要评估的重要事项。
哪些数据禁止出境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,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,数据不得出境:
(一)个人信息出境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,或可能侵害个人利益;
(二)数据出境给国家政治、经济、科技、国防等安全带来风险,可能影响国家安全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(三)其他经国家网信部门、公安部门、安全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出境的。